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3號
PHDV,102,補,13,2013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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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陳素籐
      陳冠廷
      陳香君
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陳明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廉詠林見芳謝璧竹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1,568,4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816元。
二、原告三人及被告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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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