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財管字,102年度,1號
PHDV,102,司財管,1,2013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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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蔡錫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李耀明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
民國102年4月17日所為之102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裁定,應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記載選任之遺產管理人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澎湖辦事處,應更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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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