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2年度,4號
PHDM,102,撤緩,4,201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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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撤緩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東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撤銷緩
刑之宣告(102 年度執聲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東榮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東榮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 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100 年9 月30日以100 年度選上訴字第13號(99年度選偵字第32、66、68、69、74 9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緩刑3 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下同)15萬元,最高法院於101 年6 月7 日上訴駁回確 定在案。查受刑人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應於101 年10月18日前將前開款項支付完畢,惟於102 年1 月18日以 電話聯繫受刑人,其稱無資力支付,有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 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1 紙可稽。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 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所定得撤銷先前緩刑宣告之原因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先前之緩刑宣告等 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 金額;又受緩刑之宣告,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 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4條第 2 項第4 款、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受刑人蕭東榮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0 年9 月30日以100 年度選上訴字第13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緩刑3 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5 萬元,褫奪公權1 年,嗣經最高法院於101 年6 月7 日以10 1 年度台上字第2827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受刑人經 送執行後,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其於101 年10月18日前向國庫支付15萬元,並告知如未於履行期間內 履行,將聲請撤銷緩刑處分,而受刑人逾支付期限未支付任 何款項,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官於102 年1 月18日 電詢受刑人是否已繳納前開款項,受刑人表示伊沒有錢繳納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100 年度選上訴字第13號、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 2827號判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9 月13日澎檢 惠智字101 執緩22字第2638號通知函稿、送達證書、臺灣澎



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1 月18日公務電話紀錄單在卷可稽 。是受刑人經緩刑宣告後,顯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所定負擔之情形,應堪認定。
㈡訊據受刑人蕭東榮於102 年2 月27日本院調查程序時陳稱: 「(問:是否已經繳款?)過年前,借我錢的人要我問看看 繳款方式,但因為我弟弟向澎湖地檢署詢問後,也說不清楚 到那裡繳款,後來我也去詢問高雄地院,他們也說沒有辦法 處理。後來本來要借我錢的人說如果沒有辦法分期,他就不 想借我錢,我現在沒有固定工作,要能分期才有辦法繳納, 我要向人家一次借15萬元,人家不想借我,因為他也沒有辦 法一次拿出這麼多錢。我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去繳款。」、「 (問:目前從事何工作?)我沒有固定工作,有人介紹我就 去做。」、「(問:對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有何意見?)我 希望罰款能讓我分期,我才能想辦法繳。」、「(問:要分 期付款為何不直接向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尋求協助?)我是8 月接到判決書,9 月確定,因為我沒有遇過這種事,以為快 到期再辦理就好,地檢署的人跟我說要分期現在不行,必須 到期之前就要向檢察官聲請。」等語。受刑人固表示自己之 沒有固定工作,希望分期繳納,惟上開判決自確定迄今,已 逾半年之久,受刑人並非全無收入之人,其若有意分期繳款 ,應主動向檢察官聲請,其完全未加履行,且於臺灣澎湖地 方法院檢察署書記官電詢亦未陳明願分期繳納,僅表示沒有 錢繳納,顯然無視緩刑之寬典。足認受刑人違反刑法第74條 第2 項第4 款所定負擔即「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情節重 大,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聲 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刑事庭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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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