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104號
原 告 莊保順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柯武
上列原告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
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所為之一0二年四月八日壢監裁字第裁53
—Z1B029975 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一0二年四月
十日向本院具狀不服,依同年九月六日生效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
三十七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錢建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