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1年度,77號
TYDA,101,交,77,2013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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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77號
原   告 王九儀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柯武
訴訟代理人 黃玫雀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二年度審交訴字第七十五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 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 訟程序。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 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 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第236 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101 年度交字第77號交通裁決事件,被告因 認原告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之 違規行為,故於101 年11月16日以壢監裁字第裁53-DP0000 000 號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6 千元,吊銷駕駛執照 ,1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原告認其並無肇事逃逸之情形 ,而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撤銷上開處分。
三、經查,原告上開涉嫌肇事逃逸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19203 號提起公訴,現由本 院以102 年度審交訴字第75號審理中,此有該起訴狀、原告 全國前案簡列表各1 份附本院卷可稽。本院認上開刑事訴訟 結果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為避免裁判歧異,在該 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為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靜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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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