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張金輝
邱張玉英
被上訴人 張金榜
劉秋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65 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張金
輝、邱張玉英之上訴利益經核定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73
0 元、201 萬9,758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 萬6,151 元、3 萬
1,4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豔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