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165號
TYDV,99,重訴,165,20130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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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張金輝
       邱張玉英
被上訴人   張金榜
       劉秋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65 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張金
輝、邱張玉英之上訴利益經核定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73
0 元、201 萬9,758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 萬6,151 元、3 萬
1,4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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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