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金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 年4 月2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67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76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3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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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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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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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萬芳國際興業股份有│兆豐銀行北中壢分行│101年10月31日 │17,010元 │DI0一六0八七│ │
│1 │限公司吳潤宗 │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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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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