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馮梅生之
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彭玉銘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彭玉銘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7,104,777元,應繳裁判費250,568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0,068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