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16號
原 告 葉繼元
被 告 內政部警政署
法定代理人 王卓鈞
被 告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
法定代理人 黃文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中正區、新北市新店區,依民事 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