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5號
原 告 黃玉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芳寶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74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5,910,800 元(即被告占用之土地527.7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
現值每平方公尺1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608元,原告
僅繳納4,740 元,尚不足54,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