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75號
TYDV,102,訴,175,20130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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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參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際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憲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48,927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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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際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參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