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1號
原 告 曾陳英芩
訴訟代理人 曾芳智
被 告 林欣穎
林家妤
林琴玉
林琴芝
林琴環
陳貴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欣穎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桃園縣桃園市○○
段○000 地號,面積88.84 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其
上門牌號碼為桃園縣龜山鄉○○街000 巷0 號之房屋地上物拆除
,並將系爭土地返還原告。經查,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
公尺新台幣(下同)8,20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
台幣724,8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