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2年度,99號
TYDV,102,家聲,99,2013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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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八德自費安養中
      心
法定代理人 麥鎮城
相 對 人 吳光秀
代 理 人 歐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八年度聲繼字第四十五號聲請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 ,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 法第242 條第1 項至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 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鄭國富之遺產管理人 ,被繼承人係於民國97年6 月8 日死亡,關係人吳光秀為其 配偶,係大陸地區人民,並已向鈞院聲請繼承,而經鈞院以 98 年 度聲繼字第45號准予備查在案,惟關係人迄未與聲請 人聯繫遺產繼承事宜。聲請人就上開聲請繼承事件既有法律 上利害關係,為明瞭此聲請繼承事件之內容,爰依法聲請閱 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鄭國富之戶籍 謄本乙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聲繼字 第45號聲請繼承事件卷宗查核無誤,堪信屬實。揆諸前揭說 明,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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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