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2年度,86號
TYDV,102,家聲,86,2013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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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關 係 人 鐘阿田(即限定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7年度繼字第41號限定繼承事件民事卷宗內除限定繼承人、關係人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 ,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 法第242 絛第1 項至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 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戴錫嬌之債權人,被 繼承人於民國96年11月10日死亡後,其繼承人即關係人業已 於法定期間內向鈞院聲明限定繼承,並經鈞院以97年度繼字 第41號裁定准許在案。聲請人就此限定繼承事件有法律上利 害關係,為明瞭此限定繼承事件之內容,爰依法聲請閱覽卷 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被繼承人戴錫嬌生前向其借貸之金 錢債務迄未完全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 年12月6 日苗院月執恭三四二二字第32536 號債權憑證影本 乙份在卷可證,堪信屬實。而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即 關係人已向本院聲明限定繼承,並經本院以97年度繼字第41 號裁定准許在案之事實,則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 無誤。是就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之金錢債權得否向其繼承人 就所繼承之遺產求償而論,聲請人於上開限定繼承之事件, 自屬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甚明。故本件聲請,於法固無不合 。惟上開限定繼承事件卷內關於限定繼承人及其餘關係人之 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之部分,原僅係供本院認 定其等是否為合法繼承人所用,與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金錢 債權無何關係,且涉及關係人個人身分資料之隱私,為防止 關係人此等個人資料外流而可能造成其他損害,此部分之卷 內資料,自應限制聲請人閱覽。




四、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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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