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2年度,12號
TYDV,102,家聲,12,2013042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鍾汎德
法定代理人 鍾林明
      李永蕙
相 對 人 陳依題
      翁耳
      陳秀峰
      陳佑峰
      陳宇峰
      陳碧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六年度繼字第一一七○號拋棄繼承事件民事卷宗內除拋棄繼承人鍾汎德李永蕙陳秀峰陳宇峰陳佑峰陳依題翁耳陳碧麗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 項)。第三 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 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 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 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 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 前二項之行為(第3 項)。」,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 、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等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燕麗之債權人,被 繼承人往生後,繼承人中有部分繼承人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 ,並經鈞院以96年度繼字第1170號駁回在案,聲請人為利害 關係人,為明瞭該拋棄繼承之情形,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有其提出之債權讓與影 本1 紙在卷可按,自係有利害關係之人。茲被繼承人往生後 ,其繼承人中有部分繼承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並經本 院以96年度繼字第1170號駁回在案,聲請人為了解相關情形 ,自有閱卷之正當性存在。惟聲明拋棄繼承人鍾汎德、李永 蕙、陳秀峰陳宇峰陳佑峰陳依題翁耳陳碧麗原提 出之戶籍謄本以及於拋棄繼承呈報狀所記載有關生日及身分 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部分,均係供本院認定其是否為被繼



承人之合法繼承人之用,不但與債權債務不生任何關係,且 事涉其個人身分資料之隱私,茲為防止因個人資料外流而可 能造成其他損害,故本院認為該聲明拋棄繼承權之繼承人鍾 汎德、李永蕙陳秀峰陳宇峰陳佑峰陳依題翁耳陳碧麗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部分不得給予閱覽。除此之 外,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衡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