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100號
TYDV,102,司聲,100,2013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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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武斌
相 對 人 大鵬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知沼
法定代理人 張伯鴻
法定代理人 張仲明
法定代理人 林武村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下列事項與前項 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民 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准 予假扣押後,相對人乃就同一債權聲請本院以90年度促字第 14184 號核發支付命令,並已確定在案,揆諸上開規定,相 對人於假扣押後已聲請本院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督促程序 ,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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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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