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2年度,270號
TYDV,102,司繼,270,201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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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270號
聲 明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甲○○
被 繼承人 丁○○(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丁○○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乙○○之印鑑證明(乙○○之印鑑證明須與拋棄繼承
  權書內之印文相符)。
二、聲明人乙○○為未成年人,其等法定代理人丙○○甲○○
  應併列於拋棄繼承權書內(檢附空白拋棄繼承權書一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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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