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551號聲 請 人 華鼎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邵璽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白豪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500元。二、本票原本。三、請表明聲請人為獨資或合夥之型態。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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