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3551號
TYDV,102,司票,3551,2013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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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551號
聲 請 人 華鼎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邵璽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白豪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5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請表明聲請人為獨資或合夥之型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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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