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3018號
TYDV,102,司票,3018,20130424,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018號
聲 請 人 頂尖機車材料行
法定代理人 呂志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韋傑陳秀妹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韋傑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並提出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二、相對人陳韋傑所為簽發本票之行為業經其法定代理人同
    意之相關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