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2712號
TYDV,102,司票,2712,2013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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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712號
聲 請 人 鑫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LACA OSCAR JR GALURA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陳報本票上記載之發票地為何?如係國
           內地址,請以中文表明。
         二、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
           日起算,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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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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