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712號
聲 請 人 鑫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LACA OSCAR JR GALURA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陳報本票上記載之發票地為何?如係國
內地址,請以中文表明。
二、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
日起算,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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