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636號聲 請 人 誼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鳳宜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富科技有限公司、李和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應自到期日起算利息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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