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2636號
TYDV,102,司票,2636,2013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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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636號
聲 請 人 誼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鳳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富科技有限公司李和峰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應自到期日起算利息
  )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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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誼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富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