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九四一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灣內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五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七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志卿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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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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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付款人(銀行、合作社、農會)│支票號碼│發票年月日│金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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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南崁分行 │0000000 │89.02.20 │叁萬元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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