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933號
TYDV,90,除,933,2001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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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除字第九三三號
  聲 請 人 豪勇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益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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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勇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