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1208號
TYDV,102,司票,1208,20130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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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208號
抗 告 人 朱振平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張文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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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