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142號
TYDV,102,司拍,142,2013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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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高世杰
聲 請 人 葉蘭芳
聲 請 人 高蘭華
聲 請 人 葉蘭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富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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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