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42號聲 請 人 高世杰聲 請 人 葉蘭芳聲 請 人 高蘭華聲 請 人 葉蘭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富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影本。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