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02年度,28號
TYDV,102,司家催,28,2013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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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催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八德榮民自費安
      養中心
法定代理人 麥鎮城
相 對 人 賀龍生(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賀龍生.
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7
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處」之記載,應更正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八德榮民自費安養中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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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