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六八號
聲 請 人 廣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二六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八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志卿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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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二六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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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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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山商業銀行中壢分│玉山商業銀行中壢分│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貳拾陸萬貳仟元 │ES00七四一六│ │
│ │行經理劉興藩 │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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