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五五號
聲 請 人 顥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0五六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B 法 官 林淑鳳
~B 法 官 許炎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B 法院書記官 蘇 萱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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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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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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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峰電器股有限公司│世華銀行桃園分行 │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叁仟陸佰柒拾伍元│0000000 │ │
│ │黃新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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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精泉塑膠廠股份有限│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迴│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壹萬肆仟貳佰捌拾│0000000 │ │
│ │公司鍾麗珠 │龍分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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