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797號
TYDV,102,司促,9797,2013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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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797號
債 權 人 吳國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明弘、黃西.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改以
  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二、陳報債權人聯絡電絡。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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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