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797號債 權 人 吳國梅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明弘、黃西.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改以 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二、陳報債權人聯絡電絡。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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