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438號
TYDV,102,司促,9438,2013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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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438號
債 權 人 鄭萬火即建元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益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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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益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