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438號債 權 人 鄭萬火即建元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益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