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434號債 權 人 余遠韶即金華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竹城代官山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表明債務人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二、經核聲請狀內無證物,請補正。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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