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434號
TYDV,102,司促,9434,2013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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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434號
債 權 人 余遠韶即金華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竹城代官山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債務人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
二、經核聲請狀內無證物,請補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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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