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433號
TYDV,102,司促,9433,2013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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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433號
債 權 人 常順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常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政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蓋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印章。
二、請表明利息自102 年3 月3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或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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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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