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433號債 權 人 常順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常順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政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蓋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印章。二、請表明利息自102 年3 月3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或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算。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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