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186號
TYDV,102,司促,9186,2013041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186號
債 權 人 邱吉新即宏新漁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瑞敏、邱吉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