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694號
TYDV,102,司促,8694,2013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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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694號
債 權 人 俊國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祺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黃祺堯住居 於新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 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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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俊國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