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693號債 權 人 崇泰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梅琴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士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請求利息之依據。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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