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512號
債 權 人 蘇淑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秉誠、鄭人.
、劉季糧之法定監護人、陳柏文、陳柏文之法定監護人、黃識銘
、黃識銘之法定監護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表明劉季糧、陳柏文、黃識銘之三人之法定代理人各為何
人?
三、全體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