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468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匯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聲請狀所載,債 務人匯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居於彰化縣,非屬本院之 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 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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