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366號
TYDV,102,司促,8366,2013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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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366號
債 權 人 李錦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康良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票號:TH0000000 之本票受款人為李敏吉
  ,請查明該票有無背書轉讓與聲請人,並提出本票原本供參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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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