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366號債 權 人 李錦政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康良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查票號:TH0000000 之本票受款人為李敏吉 ,請查明該票有無背書轉讓與聲請人,並提出本票原本供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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