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356號債 權 人 李英瑞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回春中醫診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債務人「回春中醫診所」係獨資或合夥機構?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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