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356號
TYDV,102,司促,8356,2013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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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356號
債 權 人 李英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回春中醫診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債務人「回春中醫診所」係獨資或合夥機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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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