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307號債 權 人 吳進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潔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表明債務人現住居所地為何?二、請表明明確之請求原因事實。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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