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307號
TYDV,102,司促,8307,2013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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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307號
債 權 人 吳進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潔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債務人現住居所地為何?
二、請表明明確之請求原因事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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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