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253號債 權 人 黃麗秋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聖容、游築棊、羅仕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利息利率依年息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 何?否則,請改依法定利率5%請求之。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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