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253號
TYDV,102,司促,8253,2013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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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253號
債 權 人 黃麗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聖容、游築棊、羅仕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利息利率依年息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
  何?否則,請改依法定利率5%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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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