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903號
TYDV,102,司促,7903,2013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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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903號
債 權 人 潤泰大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維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陳香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位於桃園縣之地址,並提出債務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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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