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897號債 權 人 龍崗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木勝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茂村、葉茂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本件請求之金額為19,000或16,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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