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161號
債 權 人 口福不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迎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妙元寶有機事業有限公司、宋洪國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規定,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原聲請狀僅記載請求金額,未依法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
二、表明對債務人宗洪國請求給付之依據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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