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0119號
TYDV,102,司促,10119,201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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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119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元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之住所設於桃園市戶政事務所,有內政部個人戶 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 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 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 訟法第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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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