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0047號
TYDV,102,司促,10047,201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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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047號
債 權 人 柳寶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傑即洋洋全方位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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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