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329號
TYDV,101,訴,2329,2013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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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恩慧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姚胤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101 年度訴字第23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請求被上訴人回復上訴人名譽,以刊登道歉啟事方式為之,核屬
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
至關於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名譽權受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
,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上訴利益經核定為1,193,4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9,32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820元(計算式
:4,500 +19,320=23,82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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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