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878號
TYDV,101,訴,1878,20130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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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78號
上 訴 人 耀獅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華治
被 上訴人 巫貴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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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耀獅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獅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