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1年度,497號
TYDV,101,監宣,497,2013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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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潘麗玫
相 對 人 周美玉
關 係 人 潘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8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主文關於「李周美玉」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周美玉」。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 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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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