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聲字第1101號聲 請 人 曾隆亮 曾隆耀 曾慧媛 曾隆建 曾芳媛相 對 人 古葉芳江 古步彬 古宜菁 古宜芸 古捷義 古捷廉 羅古年妹 陳古桂蘭 古美蘭 古淑蘭 張良清 張良文 張良明 張美雯 吳張乙妹 林張未妹 鄧張蒜妹 張謹薇 張滿五 古捷本 古步權 古步煌 古寶珠 古雪梅 黃古寅妹 林古秀容 古蘭英 古金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於民國94年3 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胡步權」之記載,應更正為「古步權」。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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